close
推薦-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之交錯:以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為中心
閱讀心得,心得感想,書評
內容簡介
權利救濟體系劃分為「第一次權利救濟(行政爭訟)」與「第二次權利救濟(國家賠償)」。而「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」則涉及「第一次權利救濟」與「第二次權利救濟」間之關係,事關人民遭受國家不法侵害時,是否須先提起第一次權利救濟後,始得提起國家賠償?本論文自訴訟法與實體法兩大觀點切入,重新解讀此一困擾國內外實務與學說之爭議,嘗試在「法安定性之維護」與「人民權利之保障」兩大價值抗衡間,回顧並檢討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在我國法之意義與定位。
目錄
推薦序/林明昕
序 言
摘 要
Abstract
第一章 前 言
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/1
第二節 概念說明與研究範圍/5
壹、概念說明/5
貳、研究範圍/10
參、本文架構/12
第二章 我國法觀察
第一節 概 說/17
第二節 司法實務之對立/18
壹、承認與否之歧異/19
貳、體系定位之差異/34
第三節 學界意見之提出/42
壹、以「行政訴訟法第12條」為論據者/42
貳、以「民法第186條第2項」為論據者/46
參、以「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」為論據者/49
肆、以「雙軌制審判體系之特性」為論據者/50
伍、以「行政處分是否拘束民事法院」為論據者/53
陸、以「行政法院判決是否拘束民事法院」為論據者/57
柒、以「行政爭訟起訴期間之維護」為論據者/58
捌、例外情形/59
第四節 小結:我國法上待決之問題/62
壹、第一次與第二次權利救濟在制度目的上有何異同?/63
貳、第一次與第二次權利救濟之關係應選擇何種規範模式
──「失權模式」與「自由主張模式」以外的其他可能性?/64
參、如何定位「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」
──訴訟法層次或實體法層次?/65
第三章 德國法借鏡
第一節 概 說/67
壹、私法之溯源與法思想之變遷/68
貳、實體權利與訴訟途徑之交織/71
第二節 司法實務之歧異/72
壹、德國聯邦憲法法院/73
貳、德國聯邦最高法院/77
第三節 立法部門之決定/91
壹、1973年委員會草案與1976年參事官草案/91
貳、1981年國家責任法/93
參、附論:原東德國家責任法/95
第四節 學界之批評與辯護/96
壹、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憲法上正當性基礎/96
貳、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適用範圍/107
參、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規範依據
──§839 BGB vs.§254 BGB?/108
肆、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與訴訟法議題之關聯/111
伍、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相對化/115
第五節 小結:德國法上未解之疑義/117
壹、救濟體系之模糊──權利救濟階段關係之制度意義?/118
貳、制度目的之偏離──維護國家公益或保護人民權利?/119
參、定位層次之歧異/120
肆、判斷基準之空泛/123
伍、射程範圍之未定/123
第四章 模式之選擇
第一節 問題分析/125
壹、國內外相異模式之回顧與分析/125
貳、訴訟法層次與實體法層次之交纏與解構/128
第二節 前提解構:訴訟法關聯性議題之釐清/130
壹、「雙軌制審判體系」與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關聯性/132
貳、「法院之合法性審查範圍」與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關聯性/152
參、「法院之實體裁判要件」與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關聯性/161
肆、小 結/168
第三節 模式選擇:「失權模式」、「與有過失模式」或「自由主張模式」?/171
壹、概念核心:實體法請求權體系之回溯/174
貳、從憲法上正當性之觀點分析/180
參、從責任風險分配之觀點分析/194
肆、從法制演進過程之觀點分析/203
伍、結論:以「與有過失原則」作為第一次與第二次權利救濟間之調控樞紐/216
第五章 理論之建構──公法上與有過失原則
第一節 概念內涵與規範依據/221
壹、概念內涵──從民法到公法之理論尋覓/221
貳、規範依據/230
第二節 要件基準與法律效果/252
壹、要件基準/254
貳、法律效果/297
第三節 射程範圍與相關議題/299
壹、法院權利救濟程序以外之相關程序/300
貳、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關聯/310
第六章 結 論
第一節 研究發現與心得統整/313
壹、第一次權利救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之制度目的/313
貳、第一次權利救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之關係:實體法請求權之自由競合/314
參、公法上與有過失原則之建構/318
肆、回顧與展望:徘徊於法安定性原則與人民權利維護之間/321
第二節 思維層次與案例操作/323
參考文獻/331
附錄:重要實務見解一覽表/347
序 言
摘 要
Abstract
第一章 前 言
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/1
第二節 概念說明與研究範圍/5
壹、概念說明/5
貳、研究範圍/10
參、本文架構/12
第二章 我國法觀察
第一節 概 說/17
第二節 司法實務之對立/18
壹、承認與否之歧異/19
貳、體系定位之差異/34
第三節 學界意見之提出/42
壹、以「行政訴訟法第12條」為論據者/42
貳、以「民法第186條第2項」為論據者/46
參、以「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」為論據者/49
肆、以「雙軌制審判體系之特性」為論據者/50
伍、以「行政處分是否拘束民事法院」為論據者/53
陸、以「行政法院判決是否拘束民事法院」為論據者/57
柒、以「行政爭訟起訴期間之維護」為論據者/58
捌、例外情形/59
第四節 小結:我國法上待決之問題/62
壹、第一次與第二次權利救濟在制度目的上有何異同?/63
貳、第一次與第二次權利救濟之關係應選擇何種規範模式
──「失權模式」與「自由主張模式」以外的其他可能性?/64
參、如何定位「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」
──訴訟法層次或實體法層次?/65
第三章 德國法借鏡
第一節 概 說/67
壹、私法之溯源與法思想之變遷/68
貳、實體權利與訴訟途徑之交織/71
第二節 司法實務之歧異/72
壹、德國聯邦憲法法院/73
貳、德國聯邦最高法院/77
第三節 立法部門之決定/91
壹、1973年委員會草案與1976年參事官草案/91
貳、1981年國家責任法/93
參、附論:原東德國家責任法/95
第四節 學界之批評與辯護/96
壹、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憲法上正當性基礎/96
貳、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適用範圍/107
參、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規範依據
──§839 BGB vs.§254 BGB?/108
肆、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與訴訟法議題之關聯/111
伍、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相對化/115
第五節 小結:德國法上未解之疑義/117
壹、救濟體系之模糊──權利救濟階段關係之制度意義?/118
貳、制度目的之偏離──維護國家公益或保護人民權利?/119
參、定位層次之歧異/120
肆、判斷基準之空泛/123
伍、射程範圍之未定/123
第四章 模式之選擇
第一節 問題分析/125
壹、國內外相異模式之回顧與分析/125
貳、訴訟法層次與實體法層次之交纏與解構/128
第二節 前提解構:訴訟法關聯性議題之釐清/130
壹、「雙軌制審判體系」與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關聯性/132
貳、「法院之合法性審查範圍」與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關聯性/152
參、「法院之實體裁判要件」與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關聯性/161
肆、小 結/168
第三節 模式選擇:「失權模式」、「與有過失模式」或「自由主張模式」?/171
壹、概念核心:實體法請求權體系之回溯/174
貳、從憲法上正當性之觀點分析/180
參、從責任風險分配之觀點分析/194
肆、從法制演進過程之觀點分析/203
伍、結論:以「與有過失原則」作為第一次與第二次權利救濟間之調控樞紐/216
第五章 理論之建構──公法上與有過失原則
第一節 概念內涵與規範依據/221
壹、概念內涵──從民法到公法之理論尋覓/221
貳、規範依據/230
第二節 要件基準與法律效果/252
壹、要件基準/254
貳、法律效果/297
第三節 射程範圍與相關議題/299
壹、法院權利救濟程序以外之相關程序/300
貳、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關聯/310
第六章 結 論
第一節 研究發現與心得統整/313
壹、第一次權利救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之制度目的/313
貳、第一次權利救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之關係:實體法請求權之自由競合/314
參、公法上與有過失原則之建構/318
肆、回顧與展望:徘徊於法安定性原則與人民權利維護之間/321
第二節 思維層次與案例操作/323
參考文獻/331
附錄:重要實務見解一覽表/347
序
推薦序
陳彥霖君所著之碩士論文《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之交錯:以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為中心》,經獲選為2016年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傑出博碩士論文;本人身為指導教授,與有榮焉,爰撰推薦序如下:
本論文所聚焦的「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」,為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法制交界的核心議題,向來屬於實務與學理之爭議重心:涉及到人民遭受國家不法侵害時,是否須先針對違法行政行為提起行政爭訟等第一次權利救濟後,始得就其所受損害提起國家賠償?倘若人民未先循行政爭訟救濟,而逕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,則該國家賠償訴訟之程序要件或實體理由是否受到任何影響?
針對前開等問題,本論文植基於公法上權利救濟體系,自訴訟法與實體法兩大觀點切入,以釐清第一次權利救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之關係,嘗試為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提出嶄新的本土化解讀。就此,本論文先自我國實務案例與學說理論著手,歸納出我國法上操作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所待解決的疑點。其次,再溯源至德國法,以豐富的德文文獻為藍本,詳實介紹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於彼邦的濫觴、發展與晚近之變遷。承此,透過該原則之發源地與繼受國制度的交互比較,並佐以實務與學理並重的對話與分析,本論文終提出將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自訴訟法觀點中抽離,而純由實體法建構其理論內涵的見解。在此一實體法的觀點上,本論文遂接續開展公法上與有過失原則,以探討該原則於不同訴訟類型與救濟管道上應如何細膩適用。最後,本論文乃透過「法安定性之維護」與「人民權利之保障」兩大價值之相互抗衡的觀察,重新回顧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發展。
綜觀通篇論文,彥霖君之著作架構完整,論述扎實,邏輯亦屬清晰;尤其在面對「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」的傳統議題,既可跳脫老生常談,又能提出創新觀點,誠屬難得。是於本論文付梓之際,本人樂為之序,並向各位讀者鄭重推薦!
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
林明昕
序言
約莫八個月的論文寫作,猶如一條漫漫的征途,隨著鍵盤上的翻山越嶺,總試著從萬千思緒中理出一條簡明的論述,但因作者學植未深,僅能以差強人意的成果交差。在這段辛苦而充實的日子裡,實有賴太多人事物的相助,謹記於此,以誌不忘。
首先,由衷感謝我的指導教授林明昕老師。於論文的寫作過程中,大從方向的擬定、章節的鋪排與文獻的蒐集,小至字詞的使用與格式的編整,莫不蒙老師悉心的指導。若非老師的提點,這篇論文至今仍將難以成篇,但囿於自己資質不足,致論文仍有許多不完足之處,因此文責概由學生自負。自己忝列於門牆,於課業上學習老師以學理的高度,作務實的辯證;於生活上,又多受老師的關心與叮嚀,實感有幸。
再者,非常感謝兩位口試委員。謝謝詹鎮榮老師,大學時期修習老師開設的基礎課程,導引出我學習公法的熱情。老師嚴謹治學所形塑出的專業圖像,對我有深刻的啟發。口試過程中,亦多受老師的提醒與補充,才使這篇論文更加完整。謝謝程明修老師,在口試過程中透過耐心地問答,讓我明瞭自己論證不足之處,感謝老師的用心,讓這篇論文有機會加入更多細緻的元素。對於兩位老師的提點與鼓勵,學生皆銘記在心。此外,亦感謝審查人的悉心斧正與寶貴建議,在在使我獲益良多。
最後,衷心感謝學習旅途上相遇的師長與朋友,有你們的提攜與襄助,是何其的幸運。謝謝祖父母、爸媽、姊姊、甯仔以及所有的家人,有你們作我堅強的後盾,讓我的步履有著勇氣與踏實。謹以本論文作為自己年少時的學思紀錄,但願莫忘二十多歲時對未來的想望。而本文於完稿後,分別經2015年「臺灣法學會碩士論文獎」與2016年「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傑出博碩士論文獎」之肯定,實為個人莫大之榮幸,惟作者深知本文仍多有未臻完善之處,是尚祈師長與先進之指點與賜正。
陳彥霖君所著之碩士論文《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之交錯:以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為中心》,經獲選為2016年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傑出博碩士論文;本人身為指導教授,與有榮焉,爰撰推薦序如下:
本論文所聚焦的「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」,為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法制交界的核心議題,向來屬於實務與學理之爭議重心:涉及到人民遭受國家不法侵害時,是否須先針對違法行政行為提起行政爭訟等第一次權利救濟後,始得就其所受損害提起國家賠償?倘若人民未先循行政爭訟救濟,而逕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,則該國家賠償訴訟之程序要件或實體理由是否受到任何影響?
針對前開等問題,本論文植基於公法上權利救濟體系,自訴訟法與實體法兩大觀點切入,以釐清第一次權利救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之關係,嘗試為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提出嶄新的本土化解讀。就此,本論文先自我國實務案例與學說理論著手,歸納出我國法上操作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所待解決的疑點。其次,再溯源至德國法,以豐富的德文文獻為藍本,詳實介紹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於彼邦的濫觴、發展與晚近之變遷。承此,透過該原則之發源地與繼受國制度的交互比較,並佐以實務與學理並重的對話與分析,本論文終提出將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自訴訟法觀點中抽離,而純由實體法建構其理論內涵的見解。在此一實體法的觀點上,本論文遂接續開展公法上與有過失原則,以探討該原則於不同訴訟類型與救濟管道上應如何細膩適用。最後,本論文乃透過「法安定性之維護」與「人民權利之保障」兩大價值之相互抗衡的觀察,重新回顧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發展。
綜觀通篇論文,彥霖君之著作架構完整,論述扎實,邏輯亦屬清晰;尤其在面對「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」的傳統議題,既可跳脫老生常談,又能提出創新觀點,誠屬難得。是於本論文付梓之際,本人樂為之序,並向各位讀者鄭重推薦!
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
林明昕
序言
約莫八個月的論文寫作,猶如一條漫漫的征途,隨著鍵盤上的翻山越嶺,總試著從萬千思緒中理出一條簡明的論述,但因作者學植未深,僅能以差強人意的成果交差。在這段辛苦而充實的日子裡,實有賴太多人事物的相助,謹記於此,以誌不忘。
首先,由衷感謝我的指導教授林明昕老師。於論文的寫作過程中,大從方向的擬定、章節的鋪排與文獻的蒐集,小至字詞的使用與格式的編整,莫不蒙老師悉心的指導。若非老師的提點,這篇論文至今仍將難以成篇,但囿於自己資質不足,致論文仍有許多不完足之處,因此文責概由學生自負。自己忝列於門牆,於課業上學習老師以學理的高度,作務實的辯證;於生活上,又多受老師的關心與叮嚀,實感有幸。
再者,非常感謝兩位口試委員。謝謝詹鎮榮老師,大學時期修習老師開設的基礎課程,導引出我學習公法的熱情。老師嚴謹治學所形塑出的專業圖像,對我有深刻的啟發。口試過程中,亦多受老師的提醒與補充,才使這篇論文更加完整。謝謝程明修老師,在口試過程中透過耐心地問答,讓我明瞭自己論證不足之處,感謝老師的用心,讓這篇論文有機會加入更多細緻的元素。對於兩位老師的提點與鼓勵,學生皆銘記在心。此外,亦感謝審查人的悉心斧正與寶貴建議,在在使我獲益良多。
最後,衷心感謝學習旅途上相遇的師長與朋友,有你們的提攜與襄助,是何其的幸運。謝謝祖父母、爸媽、姊姊、甯仔以及所有的家人,有你們作我堅強的後盾,讓我的步履有著勇氣與踏實。謹以本論文作為自己年少時的學思紀錄,但願莫忘二十多歲時對未來的想望。而本文於完稿後,分別經2015年「臺灣法學會碩士論文獎」與2016年「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傑出博碩士論文獎」之肯定,實為個人莫大之榮幸,惟作者深知本文仍多有未臻完善之處,是尚祈師長與先進之指點與賜正。
陳彥霖
2016年秋初
修訂於愛河畔
2016年秋初
修訂於愛河畔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